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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改判,物流公司托运单“格式条款”合法有效

佳宇物流公司向货主揽货并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之后将货物交与合作单位——征安物流公司承运,但未采取保价措施。征安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导致货物全部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对佳宇公司理赔后向法院起诉征安公司,产生代位求偿权纠纷。

厦门市物流协会城市配送货运分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张洪明、王伟群律师依法接受会员单位——佳宇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主要以两公司签订的托运单载明的“货物未投保发生货损或货失时,按实损货物件数运费的3倍赔付”条款进行抗辩。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非托运人的法定义务,应由托运人自主决定。征安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货物是否办理保险与承运人的责任相挂钩,加重了托运人的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判令征安物流公司赔偿本次运输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57000多元。

征安物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张洪明、王伟群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引经据典,指出(1)物流企业收取运费,不是以托运货物的价值来计算,而是根据货物的数量、重量和体积来计算;(2)虽然法律并未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投保,“未投保货损按运费的倍数赔偿”是物流行业多年来已经形成的行业惯例;(3)征安物流公司与佳宇物流公司同为物流企业,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佳宇物流公司对该行业惯例充分知晓;(4)征安物流公司提供的托运单,已经对该条款采用加黑和放大字体等方式做出了必要的提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该条款并未加重托运人的责任,也未排除其主要权利,符合公平原则。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该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平安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以格式条款的理由予以抗辩。日前,二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征安物流公司按运费的3倍赔偿平安保险公司损失2910元。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纠正了社会对类似条款有效与否的错误认识,还较好地平衡了托运人与物流企业之间的利益,更对现代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